(2004年1月7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修正 2024年3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工會組織
第三章 工會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章 工會的經費和財產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群眾組織,是中國共產黨聯系職工群眾的橋梁和紐帶。
工會代表職工的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勞動者,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
工會適應企業組織形式、職工隊伍結構、勞動關系、就業形態等方面的發展變化,依法維護勞動者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
用人單位應當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工作。鼓勵社會力量協助工會依法開展工作。
第四條 工會必須遵守和維護憲法,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持改革開放,保持和增強政治性、先進性、群眾性,依照法律法規和《中國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工會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五條 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竭誠服務職工群眾是工會的基本職責。
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等制度,推動健全勞動關系協調機制,維護職工的勞動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系。
工會依法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選舉、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利。
工會通過勞動法律監督和勞動爭議處理制度,監督用人單位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參與勞動爭議處理,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工會建立聯系廣泛、服務職工的工會工作體系,密切聯系職工,聽取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關心職工的生活,幫助職工解決困難;加強智慧工會建設,積極運用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技術,創新服務內容,發揮12351工會服務職工熱線等網絡平臺作用,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
第六條 工會組織和教育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發揮國家主人翁的作用,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維護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政權。
工會動員和組織職工積極參加經濟建設,努力完成生產任務和工作任務;加強對職工的思想政治引領,大力弘揚勞模精神、勞動精神、工匠精神,激勵職工辛勤勞動、誠實勞動、創造性勞動;教育職工不斷提高思想道德和法律素質,組織職工進行科學文化和技術業務培訓,建設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職工隊伍。
工會應當提高工作人員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能力,依法治會,依法維權。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改革工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推動改革任務落實。
企業應當強化和落實培養產業工人的主體責任,提升產業工人技能素質,暢通產業工人發展通道,保障產業工人待遇。
工會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企業推動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改革,適應科技和產業發展的需要,提高產業工人隊伍整體素質,發揮產業工人骨干作用,維護產業工人合法權益,保障產業工人主人翁地位,造就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術會創新、敢擔當講奉獻的宏大產業工人隊伍。
第二章 工會組織
第八條 工會各級組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各級工會委員會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任何組織不得直接委派。
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不得作為本企業基層工會委員會成員的人選。
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級工會組織。
第九條 用人單位依法建立工會組織。上級工會可以派員幫助和指導職工組建工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同一行業或者性質相近的幾個行業,可以根據需要建立產業工會。
開發區(工業園區)、鄉鎮(街道)、社區(村)可以建立與其相適應的工會組織。
新就業形態勞動者、靈活就業勞動者可以加入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的工會。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撤銷、合并工會組織或者將工會組織及其工作機構歸屬其他部門。
第十條 地方總工會、產業工會依法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基層工會組織具備民法典規定的法人條件的,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十一條 各級工會建立經費審查委員會。
各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由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經費審查委員會向同級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定期報告工作;在大會閉會期間,向同級工會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十二條 各級工會按照規定建立女職工委員會,女職工人數不足十人的基層工會可以設女職工委員。
女職工委員會主任一般由工會中女性主席或者副主席兼任;如工會中無女性主席或者副主席,可以在女職工委員會中選配一人擔任主任。
第十三條 職工二百人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的工會可以設專職工會主席;工會專職工作人員的人數一般按照不低于本單位職工總人數的千分之三的比例配備,具體人數由工會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協商確定。
工會主席、副主席、經費審查委員會主任、女職工委員會主任的待遇,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工會委員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獎勵、補貼,由所在單位支付。社會保險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單位職工同等待遇。
縣級以上工會可以為基層工會選派、聘用社會化工會工作者等工作人員。
第三章 工會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堅持和完善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以及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條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通過、決定的事項,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依法辦理。
第十七條 公司的董事會、監事會中職工代表的產生,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上級工會應當支持和幫助下級工會開展工作,維護下級工會及其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
上級工會有權派出代表對所屬工會組織所在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就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并提出處理意見,有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并及時糾正。
第十九條 工會幫助、指導職工與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簽訂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 工會應當代表職工與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保險福利、勞動安全衛生以及職業培訓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依法簽訂集體合同。
區域性、行業性工會組織可以組織職工、代表職工與相應的企業組織或者企業就前款事項簽訂區域性或者行業性的集體合同。
第二十一條 區域性、行業性工會組織可以代表新就業形態勞動者、靈活就業勞動者、沒有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中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或者行業代表組織簽訂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
各級總工會應當督促相關行業、企業科學確定新就業形態勞動者、靈活就業勞動者的工作量、勞動強度,強化職業傷害保障,引導和支持新就業形態勞動者、靈活就業勞動者根據自身情況參加相應的社會保險。
第二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處分職工,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職工認為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權益而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二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有下列侵犯職工勞動權益情形的,工會應當代表職工與其交涉,要求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予以研究處理,并向工會作出書面答復;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提請當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
(一)不簽訂、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法給予職工經濟補償的;
(二)克扣、拖欠職工工資或者不支付加班工資的;
(三)不提供勞動安全衛生設施、條件或者勞動安全衛生設施、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的;
(四)違反國家規定隨意延長勞動時間的;
(五)未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六)侵犯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權益的;
(七)其他嚴重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
第二十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非法扣留職工合法證件、強迫職工交納風險抵押金、保證金或者對職工非法搜身、侮辱、虐待、體罰的,工會有權予以制止,要求糾正;情節嚴重的,工會有權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支持職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 工會參加企業的勞動爭議調解工作。
勞動爭議仲裁組織應當有同級工會代表參加。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總工會應當建立法律援助工作機制,推進工會法律援助隊伍建設,加強與律師相關工作機構的合作,開設法律服務窗口,依法為所屬工會和職工提供法律服務。
第二十七條 工會應當開展困難救助、就業幫扶、子女上學救助、送溫暖等活動,推動建立戶外勞動者工會驛站、貨車司機之家、工會女工家園等臨時休息場所和設施,為職工停車、充電、飲水等提供便利。
工會應當重視職工心理健康,推動建立職工心理健康咨詢工作室,開展心理健康知識宣傳和心理咨詢,為職工提供心理疏導、心理援助等服務。
第二十八條 工會應當協助用人單位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做好工資、勞動安全衛生和社會保險工作,開展職工互助互濟等活動。用人單位應當創造條件,改善集體福利,提高職工的福利待遇。
工會應當依法督促用人單位執行國家規定的婚假、產假、育兒假等制度并落實休假期間的相關待遇,保護職工生育和照顧家庭的合法權益。
職工按照規定參加療養、休養的,工會及用人單位應當做好相關服務保障工作。
第二十九條 工會應當尊重企業及其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支持企業搞好生產和經營管理;教育職工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履行勞動合同,愛護企業財產,維護企業信譽,保守商業秘密;組織職工開展群眾性的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勞動和技能競賽、文化體育活動,開展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和勞動保護工作。
第三十條 工會依照國家規定對新建、擴建企業和技術改造工程中的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進行監督。對工會提出的意見,企業或者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認真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三十一條 工會發現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在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企業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工會有權向企業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企業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職工因工傷亡事故和其他嚴重危害職工健康問題的調查處理,必須有工會參加。工會應當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有權要求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對工會提出的意見,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研究,給予答復。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與同級工會應當建立聯席會議制度,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研究解決工會反映的職工群眾的意見、要求和有關重大問題。
政府有關部門與同級產業工會可以參照前款規定建立相關工作機制。
第三十三條 國家機關組織起草或者修改法規、規章,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時,對涉及職工利益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同級工會的意見;組織監督檢查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執行情況時,可以吸收工會參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勞動就業、工資、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時,應當吸收同級工會參加研究,聽取工會意見。
第三十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研究經營管理和發展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召開會議討論有關工資、福利、勞動安全衛生、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女職工保護和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必須有工會代表參加。
第三十五條 根據政府委托,工會與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勞動模范和先進生產(工作)者的評選、表彰、培養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
三方應當定期召開協商會議,研究、分析、協商解決涉及勞動關系及職工利益的重大問題。
三方形成的協議或者決定,各方應當組織貫徹實施。
第四章 工會的經費和財產
第三十七條 工會會員按月繳納會費,會費標準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有關規定執行。
建立工會組織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當月經費。全部職工的工資總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算。
縣級以上總工會應當與稅務、財政等有關部門合作,依照規定做好工會經費收繳和應當由財政負擔的工會經費撥繳工作。
由財政撥款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的工會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按時足額劃撥。非財政撥款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撥繳的工會經費,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統一代收。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撥繳的工會經費依法在稅前列支。
用人單位逾期撥繳或者未足額撥繳工會經費的,應當及時補繳。
第三十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無正當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撥繳工會經費的,基層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執行支付令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用人單位應當為工會辦公和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設施和活動場所等物質條件。
第四十條 工會應當根據經費獨立原則,開設獨立的經費賬戶,建立預算、決算和經費審查監督制度。
工會經費主要用于為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
工會經費的上解和使用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并依法接受監督。
工會的財產、經費和國家撥給工會使用的不動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工人文化宮、工人療休養院、職工服務中心等職工服務陣地建設,建立多渠道經費保障機制,提升綜合服務能力水平。
工會所屬不動產確因城市規劃需要易地重建的,政府或者有關單位應當依法保證遷建所需土地、房屋和資金補償。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各級總工會、產業工會以及總工會所屬事業單位的離休、退休人員的待遇,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工會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損害職工或者工會權益的,由同級工會或者上級工會責令改正或者予以處分;情節嚴重的,依照《中國工會章程》予以罷免;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